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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具体就环境污染侵权而言,污染灾害主要是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从某种角度看,环境污染与企业的生产乃是如影随行的孪生兄弟,污染难以避免。这也是现代工业灾害的典型特征。为此,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的排污行为分为合法排污和违法排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谓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它是判定企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按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相反,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具有违法性,即使该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否也应当把违法性作为其构成要件,或者说合法排污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仅仅是其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不应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首先,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和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是很清楚,因而也就不可能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且即使制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不能保证就一定科学,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此时企业排污不存在超标问题,但事实上环境污染损害可能已经发生。
  
  其次,环境污染往往发生在污染源比较集中的地区,现实生活中合法排污造成的损害并不少见。就单个排污企业而言,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其排污行为自然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环境污染通常是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超过环境的容量而造成的,因此在污染源集中的地区,即使所有企业都达标排放,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也可能超过环境容量而造成污染危害。如果按一般民事责任构成理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将会使很多无辜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这不仅对受害人来说极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更无助于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行为的违法性显得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因此不能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要件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被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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