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个人集蓄雨水所有权的限制。
(一)在不违反国家水资源权属和
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缴纳水资源费,肯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少部分人集蓄雨水的所有权,是可行的。
我国宪法和
水法明确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维护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个人投资者修建的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的雨水、降水应当予以承认,但危害国家水安全、国家、集体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长远生态效益的除外。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的雨水是只能少量的降水,能收集利用的雨水只能是少部分。因为雨水收集比较难,大部分还是回到国家所属的水流、地下水当中。但不管怎么讲,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的雨水还是自然状态的水资源,虽然是在空中,也属国家所有。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在取得集蓄雨水所有权时应缴纳水资源费,但在现实中,国家收不收,免不免收是另一回事。
(二)集蓄雨水的所有权是在农村地区,集蓄雨水只能用于农村生活、生产(比如饮用、牲畜用水、灌溉),只是对少量雨水的集蓄权、所有权。
蔡守秋先生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与商品水的所有权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对水的来源(水体)的占有、利用、收益、处分,获得了水资源所有权就获得了源源不断地供应水的能力。水商品的所有权是对一定质和量的水的占有、利用、收益或处分,获得水商品的所有权只是获得一定质和量的水[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个人集蓄雨水的范围还是限定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地方,农业的生产对集蓄雨水的使用、灌溉要求性、依赖性很强。农业生产需要水,而这些水从哪里来?最重要的来源就是水库、水塘、水池、水窖所集蓄的雨水。农业生产所需的水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免费使用,在《
水法》第
七条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四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产品水的理论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其他个人投资修建的蓄水工程的水是劳动产品水,归投资者所有。这里的许可使用是免费的,免费取得了取水权,通过取水权进而获得了产品水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国家对农村生活、生产水的使用进行免费许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只能是少量的取水,少量的使用不会危及到整个国家的水安全、国家、民族的整体水利益、长远利益。少量到底是多少,由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内容,水是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命脉,征收农民水资源费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村生活、生产的用水,从而限制农民的生活、农业的生产发展,加重农村、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水人权[13]。因此,免费许可使用少量的农村生活、农业生产水,符合人权发展、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