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该制度,国务院、建设部、水利部等发布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主要包括:《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
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1999年)、《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等。
(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2002年《
水法》确立了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4]
在此基础上,我国颁布了一些区域性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方面的立法,如《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2006年)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等。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并已于2008年2月1日实施,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四)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指出,要结合供水体制改革、供水设施改造和整顿水价秩序工作,适当提高供水价格,推行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其具体实施意见中提出,要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2002年《
水法》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5]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颁布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等,从而为进一步落实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