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水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国务院、水利部等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这其中,涉及取水许可制度的主要包括《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等。有关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较为细致,管理体制也较为明晰,有利于该制度的落实。
涉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主要包括《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1993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
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199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年)、《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泉水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1996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等。
(二)节约用水制度
2002年《
水法》就节约用水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10]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1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1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