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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其三,水资源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工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大、污水排放量不断递增,导致水污染日益严重,从而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水资源开发利用还可能改变局部水域的纳污能力。如三峡水库蓄水后,库区局部支流库湾发生营养氧化现象。另外,一些无序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也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湖泊萎缩、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资源衰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等,严重制约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6]
  
  研究表明,我国在2030年左右将出现用水高峰,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估计用水总量为7000~8000亿立方米,要求供水能力比目前增长1300~2300亿立方米。扣除必须的生态环境需水后,全国实际可能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9000亿立方米,预计的用水量己经接近合理利用水量的上限,水资源进一步开发的难度极大。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水危机。面对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水资源问题己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7]
  
  二、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现状——以循环经济为视角
  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立法以2002年《水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城市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在内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在目前的水资源法律制度中,与循环经济相衔接的主要包括取水许可与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水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严重耗水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设备强制淘汰制度。
  
  (一)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1988年颁布的《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此基础上,2002年《水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该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8]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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