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投保人失踪 宣告死亡后竟不赔!

  
  2、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后解释的特殊原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和《保险法》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是:首先应按常理解释(文义解释),当按常理解释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再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二、本案争议保险条款的理解问题

  
  本案争议条款是合同第十三条,其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下面我们分别从合同文义(通常含义)解释、目的解释来理解该条款的含义。

  
  1、从文义解释原则理解争议条款的含义。本争议条款制定的目的是约定“失踪处理”的处理方式,其内容有三部分:1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保险人失踪;2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3本公司根据判决所确认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彼此之间用“,”隔开,其主干是“被保险人失踪,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根据全国保险业表转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事件,故失踪属《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失踪发生时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赔偿的前置程序: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判决所确认的死亡日按身故给付(《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第11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日一年死亡和一年以后死亡赔付的标准不同,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确定不可能生还的,人民法院公告期只有三个月,这样,被保险人可能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故需要根据法判决确认的死亡日期确定保险金,而不能笼统的按保险中的金额支付保险金)。《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虽是对失踪赔偿的约定,但其目的是解决宣告死亡的赔偿问题,与合同第十一条自然死亡相并列。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宣告死亡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才赔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