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
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须在公司章程及工商局办理登记。如须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受托人在公司的最低职务为经理,即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公司之间对内为劳动法律关系。由于我国《
公司法》对董事、经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规定较为明确,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也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合理限制,因此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委托持股相比,在操作上较为有法可据,相对较为规范,特别是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的公司。同时,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还受我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受托人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定,则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使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法律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一定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是追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仅仅追究受托人的违法、违约责任。加上我国相关立法不成熟,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能做到原则性规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并且由于委托协议只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与委托持股一样,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消极或者迟延履行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委托他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及委托协议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而对于受托人违反委托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则委托人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也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