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水技术创新制度存在的问题[2]
首先,缺乏有效的节水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具体表现为: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市场激励机制不完善,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不力;其次,节水技术创新系统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技术创新各个环节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运行的机制,服务体系尚未形成,[3]创新系统要素欠缺;最后, 政府与市场在创新中的互动关系尚未确立起来。[4]
(六)节水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存在问题
在责任主体上注重行政相对人,轻视追究政府及政府官员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在责任形式上注重行政责任,轻视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责任设定较轻,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在责任追究方面,主要问题是缺乏公众的诉讼监督机制; 救济机制不健全。
二、完善我国节水法律制度的对策
今后,深化我国节水法律制度改革的总体取向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统筹兼顾,将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节水制度体系。根据深化我国节水法律制度改革的总体取向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设计如下具体对策。
(一) 转变制度设计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确立统筹兼顾理念。统筹兼顾是指制度设计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统筹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确保实现水资源公平
在制定政策时,应弄清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然后加以系统地分析,使之进入决策者的视野。任何一项政策,不应该只由专家和管理者来完成,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正的、有序的决策过程,有助于解决共有的问题,而不会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激烈冲突。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实现公平的基础。
根据公平理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确保实现城乡间的、区域间的、流域间的水资源公平问题。
2.统筹考虑水资源、经济、环境关系,确立水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机制
水资源法律制度必须转变到以提高效益、减少污染、改善生活质量和改进公共关系为目标,建立水源、经济、环境相协调的综合规划和决策体制,在水资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水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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