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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近九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实务运作模式也在不断的探索中。以台北地检署为例,在内部分工方面,地检署将侦查实务、财务金融、营缮工程、电子资讯等各类专长人员平均分配到各个侦查组,“以使各侦查组皆能成为具备多元综合战力之办案队伍。”主要运用方式可分为“专责案件”、“普案轮分”、“集中调遣”、“侦诉合一”等四种。[20]从检察事务官制度理念上看,既有制衡司法警察消极懈怠之意,也有以检察事务官特业专长辅助检察官侦查与公诉之用。


  

  在我国大陆,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事务官队伍。在招录检察人员时,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适当招收金融、证券、会计、建筑工程、心理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结合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不走检察官序列,单列为检察事务官序列。在工作中协助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以弥补检察队伍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可以先在较高级别检察院设编,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集中调遣。


【作者简介】
上官春光,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副主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反侦查的能力和意识,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职权和地位又使其具有对抗侦查的客观条件。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对抗性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而言,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拥有更多对抗侦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环境优势。侦查中时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或关系人以权压法,阻挠侦查的情况。
首先,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很少有被害人陈述。其次,职务犯罪行为一般不会有典型的犯罪现场,行为过程影响现场环境的因素不多,很少留下痕迹,难以为侦查确定方向,因此一般很少会出现勘验、检查笔录。最后,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和行为人具有反侦查能力,很少有目击证人,产生视听资料的机会很少。所以这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可以收集的证据种类是极为有限的。
参见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美)查尔斯·R·斯旺森等:《刑事犯罪侦查》,但彦铮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匡科著:《刑上大夫——治理腐败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演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7—58页。
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3页。
参见国际透明组织:《独立的反腐败机构》,载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著:《控制腐败》,杨光斌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135页。
参见《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参见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编译:《国外反腐败廉政法律法规选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70页。
参见前注,匡科书,第67页。
欧斌、余丽萍、李广民著:《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司法制度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参见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编译:《国外反腐败廉政法律法规选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954页。
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5页。
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人民警察法》第16条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中,曾针对在职人员进行“万人续本”的学历教育工程,此工程已经完成。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编制:《中华民国检察制度大事记》,载《检察新论》2007年第1期。
参见陈文琪:《检察事务官制度之检讨与展望》,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4期。
参见孟玉梅:《检察事务官制度实务运用之浅论》,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4期。
参见林照宏:《检察事务官制度之检讨与展望——以台北地检署之运用经验为中心》,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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