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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1.体制内人力资源的共享。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是一种发展趋势,这一趋势根源于职务犯罪的发展。根据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设置和案件管辖的规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般由较高级别的检察机关负责,而这类案件对侦查分工和协作的要求更高,更有必要使用特殊侦查措施。不难看出,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程度在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是不一样的。级别高的检察机关对侦查专业化的程度要求要高,级别低的检察机关要低。某些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是经常发生,或在某些地方不经常发生。过度的专业分工反而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根据检察一体原则,在检察体系内部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根据案件发生情况和侦查工作的需要,进行有专才的侦查人员的有机流动。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实现反贪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才共享。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加强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协调作用,调动侦查人员异地办案或跨级办案,使侦查专才有用武之地。在这方面,实践中进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模式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通过一体化模式实现侦查人力资源的共享,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推动了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当然,检察系统内人力资源共享模式更多着眼于对现有人才的使用上,实现侦查队伍专业化还必须建立专业人才的生成机制。


  

  2.进行专业化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侦查业务培训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的重要途径。在现行的检察人员招录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可行的做法是对已经取得检察官资格,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侦查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不同办案环节的侦查实务技能培训,二是除法律以外与侦查办案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前者注重实务操作,带有操作演练的性质,后者则侧重专业知识的补充,带有补课的性质。通过紧贴实务并带有很强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可以促使一部分检察侦查人员实现专业转型,从通才转变为专才,以实现侦查队伍人才的多样化,从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3.建立检察事务官制度。从长远发展看来,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发展,检察机关必须从制度层面实现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拥有实施侦查的法定职权,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则处于辅助地位,协助侦查犯罪。但检察官却面临着侦查能力弱化和办案专业不足的危机。实践中,检察官不愿亲赴现场指挥,所谓侦查只是侦讯,名为指挥侦查,实际上小案被警察指挥,重案被调查员指挥。为改变检察官有将无兵,侦查能力受限的状况,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于1999年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增设检察事务官,协助检察官办案。2000年6月1日,“法务部”遴选第一期100名检察事务官,正式分发各地检察署。[17]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6—2条、第66—3条的规定,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事务官室,置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下列事务:(一)实施搜索、扣押、勘验或执行拘提;(二)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三)襄助检察官执行其他第60条所定之职权。检察事务官处理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之事务时,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项之司法警察官。到2007年11月,投入检察机关办案团队的检察事务官已有450人,[18]到2008年底,检察事务官人数将达532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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