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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3)侦查职能与公诉职能的分化。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侦查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侦查职能开始与公诉职能分离。在英格兰,亨利·菲尔丁于1750年组建了第一只现代侦探力量——“弓街侦查队”,并逐步发展成为政府支付薪水的侦探。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伦敦大都市警察法案》,从而正式建立了职业化的警察力量。[4]此后,英国警察机关慢慢接管了犯罪侦查工作,治安法官逐渐不再直接介入犯罪的侦查。而在欧洲大陆,也发生了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分化,检察官虽然也是侦查权的主体,但从“一线侦查”退居“二线侦查”,成为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则实际从事“一线侦查”,成为实质上的侦查机关。这种分化实质上体现了侦查专业化、技术化的趋势。


  

  (4)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普通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普通犯罪侦查职能的分离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的国家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由追查战争问题演变而来的。如印度的专门反腐败机构——中央调查局,其前身是1941年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政府建立的德里特殊警察组织,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印度在二战期间有关战争和军需物品生产和供应方面的行贿和受贿案件,本来隶属于国防部,后来职能扩大到政府各部门,并划归内政部监管。印度独立后命名为中央调查局,并于1987年起,设立反贪污贿赂部。又如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的反腐败常设机构——“特别搜查本部”,其前身是东京地方检察厅1947年为追查战后混乱中侵吞国家大批救济物资成立的“隐退藏事件搜查部”。[5]


  

  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化的外在表现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立的专门侦查机构。这种专司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在警察系统内部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如法国国家警察局及巴黎和其他城市警察局财经处、加拿大皇家骑警反贪处、美国联邦调查局等等。第二种形式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如日本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地方检察厅设立的“特别搜查部”,专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俄罗斯在各级检察院设立侦查局,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德国1993年在各州检察院设立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意大利检察机关的内设反腐败行动小组;韩国大检察厅及地方各级检察厅内设置了不正腐败事犯特别搜查本部和特别搜查部(班),专门负责受理、侦查、起诉国家公务员贪污贿赂等腐败的犯罪案件。[6]英国1988年根据《1987年刑事司法法案——严重欺诈局法》建立的反重大欺诈局,归属总检察长领导。第三种形式是在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之外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新加坡1952年设立的腐败调查局、印度尼西亚1968年成立的腐败清查队、印度的中央调查局、泰国的反贪污委员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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