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上官春光
【摘要】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趋势表现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侦查手段的专门化和侦查分工的专业化。然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体制内人力资源的共享、专业化培训和建立检察事务官制度等途径推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侦查人员
【全文】
职务犯罪是公权力异化和失控的极端表现,这种犯罪存在时间久远而又不断变化更新,危害巨大却颇难查办。查办职务犯罪,规范权力运行,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之所在。然而,惩治职务犯罪以有效的侦查为前提,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更新,职务犯罪也出现新的变化,这进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向专业化发展,也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迫切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
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更多的可控资源和更大的影响力;有职务行为的掩盖,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具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涉及人数更多,空间转换更大。因此,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性更加特殊,[1]可收集的证据种类更少,[2]需要同时投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职务犯罪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制约着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也影响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趋势逐步显现。具体表现如下:
1.侦查职能的分化
职能分工的细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是如此,职能分工呈现越来越细化的趋势。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化。在西方社会早期,社会关系简单,纠纷解决的方式相对单一,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基本不分,都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随着社会发展,由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以及国家追究犯罪的必要性,[3]使得刑事司法权国有化,诉讼形态发生分离。刑事诉讼开始区分于民事诉讼而独立存在,形成了国家追诉犯罪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法官集追诉与审判权于一身,没有诉讼职能的明确区分。而在我国古代诉讼制度中,一直是司法与行政合一,民事与刑事不分,也没有诉讼职能的区分。
(2)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化。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分权理论的影响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设立检察机关来承担控诉职能。检察官和法官的职权区分使得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从而形成了控辩式诉讼模式。控、审分离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核心特征。在这一模式早期,审判前的侦查被视为起诉的准备程序,侦查职能为公诉职能所包含,检察机关集公诉和侦查职权于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