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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物权/侵害占有

  
  (二)侵害占有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占有与侵害其他财产权一样,也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四项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占有受到侵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至于侵害占有的形式,从侵权实际出发,结合学者们的总结以及《物权法》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形式:

  
  1.侵占占有物。即侵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导致占有人丧失占有。例如,侵夺、盗窃他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非占有人及无权处分人与他人串通非法处分占有人的占有物等。

  
  2.妨害占有。即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或者单纯占有的事实。占有人依其法定、约定或者法律推定的占有权,可以对占有物予以使用、收益或者单纯占有。加害人实施不法行为致使占有人不能对占有物进行正当的使用、收益或者单纯占有,则侵害了占有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19]

  
  3.损害占有物。即造成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使占有人的占有权受到侵害,减少或丧失占有利益。例如,毁损、灭失他人占有的财产等,均属损害占有物的行为。

  
  需要指出,在上述侵害占有的情形中,加害人既可能是第三人,也可能是所有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又符合侵害占有的其他要件,即可构成对占有的侵害,成立侵权责任。当第三人侵害占有时,成立单纯的侵权行为,自应依侵权行为规则处理;当所有权人侵害占有时,则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竞合。对此,占有人既可以依据违约规则,也可以依据侵权规则,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侵害占有的民事责任

  
  关于占有的民事法理认为,法律承认占有的法律概念想达到几个目的:首先,占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况不受第三人的自力侵犯(保护法律秩序);其次,占有作为外部可识别的标志使人注意权利的存在(占有作为公示手段);最后,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的侵犯(所谓的持续功能)。[20]可见,占有制度之确认本身即有保护目的,但侵害占有的民事责任制度,须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确立。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侵权责任法,对侵害占有的民事责任没有具体的直接规定。但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占有”时涉及到了侵害占有的救济,该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1]据此,当加害人非法侵占占有物时,占有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返还原物;当加害人妨害占有时,占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加害人侵害或者妨害占有造成损失的,占有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当然,从民法原理上来说,不法行为人在侵占占有物期间获得的利益,应依不当得利返还合法占有人。至于追究侵害占有之民事责任的途径,有学者提出了占有之诉,[22]因此,当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受损时,可以通过占有之诉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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