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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物权/侵害占有

  
  二、侵害担保物权

  
  (一)侵害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也具有自身的特征,如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6]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侵害担保物权,就是以担保物权为对象的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侵害担保物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理解,是担保物所有人、第三人侵害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从广义上理解,还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侵害。[7]但我们认为,所谓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侵害尽管有可能构成对担保物权的侵害,如一物之上设置多个担保物权之情形,[8]但在一物之上只设置一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此种情形难谓侵害担保物权,而是对担保物本身的侵害,可能会涉及到所有权侵害与用益物权侵害。因此,本书采纳狭义上的侵害担保物权概念。

  
  侵害担保物权与侵害用益物权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归纳起来,有下列几个方面:

  
  1.侵权主体:既可以是物上权利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侵害担保物权在侵权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侵权主体可以由物上权利人即担保物所有人构成,如所有人擅自处分担保物、擅自取回留置物以及毁损、灭失留置物等,也可以由所有权人之外的第三人构成,如第三人非法侵夺、毁损担保物,使担保物权人丧失权利。

  
  2.侵权客体: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担保物权,因此,不论侵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构成侵害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设定之后,在担保物上存在两个权利,一是担保权人的担保物权,二是所有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物上存在了两种类型的物权,因此,对物的侵害,必然会同时造成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侵害,其中,对后者的侵权行为即为以担保物权为客体的侵害担保物权行为。这与侵害用益物权的客体特征具有相似之处,当然,侵权行为也可能直接侵害担保物权,如妨害或禁止担保物权的保持和行使行为。

  
  3.侵害行为:多样性的侵权形式。侵害担保物权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对担保物的侵占或毁损,此外,非法转让、赠与、处分担保物,阻碍、妨害、禁止担保物权的行使,都是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

  
  4.侵害结果:担保利益或债权利益的损失。侵害担保物权的结果是担保物权人的债权丧失或减少财产担保。这是因为,担保物权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侵害担保物权,造成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损害,表现为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的侵占或损坏,最终使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担保物权受到损害,其担保利益丧失,担保目的无从实现,从而妨碍其债权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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