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法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已出台了多部专门法律法规以禁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当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侵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如受害者不告发,则执法部门难以依职权主动介入。同时,由于受害者调查取证困难,导致无法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惩处,无形中制约了受害者寻求有效司法救济。可以说,法制的制约不力是造成家庭暴力增长的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会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形成与发展。长久以来,人们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从思想上对此抱有宽容、忽视的态度而不愿干预。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在这种情况下,也使得法律失去了它应有的预防作用和惩治作用。
心理因素、性格差异、社会风气的影响等也成了助长家庭暴力的“帮凶”。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分析个案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尚不能得到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反对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对待男女关系的主流思想,然而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毒害,还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是制定专门法律,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约。从目前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司法救济、调查取证、损害赔偿、处罚措施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机构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尤其是公安派出所处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类的案件,并且应当直接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依职权进行调取,避免发生当事人证据搜集难的问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家庭暴力现象的应当依法给施暴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