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 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同时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般均呈现为以下几种状态相互转化,交替循环,即由紧张状态阶段到暴力阶段再到亲密阶段,如此往复交替。
3、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甚至精神分裂;更有的因此致残。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家庭暴力使家庭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妇女问题专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家庭暴力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以及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几千年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仍有相当严重的毒害,正是这些思想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