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贫富差距拉大,突显出贫困问题。新时期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是由于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人们工资以外的灰色收入差距而造成的一部分人的收入在提高,而一部分人的收入在下降的状况。调查数据表明,到1999年6月底,拥有金融资产量最多的20%城市家庭,占城市居民金融资产量的55.4%,而20%低收入家庭仅拥有1.5%,前者为后者的34倍。[8]
以上新产生的贫困人口使贫困人口的数量急剧上升,同时又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等原因,只能为那些特困户而不能为所有贫困人口提供有效的救济。统计表明,1993年全国贫困救济对象(不含灾民)为8480万人,实际只救济3101万人,占36.6%;1994年全国贫苦救济对象为8785万人,实际只救济3122万人,占35.5%。这些数据表明,全国60%以上的贫困人口得不到社会救济。这时,不仅社会救济面窄,而且救济标准偏低,1993年财政支付社会救济金37950万元,人均12元;1994年财政支付社会救济金42432万元,人均13.6元。[9]如此庞大的贫困人口,必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社会救济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必须尽快改革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新的适应新形势的社会救济制度。
(三)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1993年6月,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的情况下,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之后,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建立了这一制度,到1995年全国有12个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1996年民政厅局长会议的推动下,到了1997年全国就有206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到1999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9月,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0月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282万人,其中传统民政对象(“三无”人员)占21%,新增对象(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占79%。[10]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1)保障范围。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险不同,它提供的待遇以申请人存在困难的生活状况为前提,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在申请人利用了所有能够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可能以后才可以提供的。[11]所以,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条例实施一年之后,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达到382万,其中传统民政救济对象占15%,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等人员中困难家庭占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