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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老年福利制度提高中国老年福利水平

  
  我国目前的老年人专门医院还很少,可以试点设立低收费老人病院、保健中心。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比如,因为老人疾病和老年患病者具有共同性和特殊性,为了有针对性地对老人疾病进行治疗护理,日本近年来设立了数以千计的老人医院。根据《老人保健法》的规定,医院的慢性病患中,65岁以上老年患者占60%以上,或老人慢性疾病和一般慢性疾病患者达到70%以上,医院的医生和护士配备达到法定标准,同时具备较强的看护设备的看护力量的医院,经申请可以允许作为老人病院经营。我国目前有各种各样的专科医院,但是缺乏专门性强的老人医院。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承担一部分的费用,老人则凭老年证就医,医院可以在药价和诊疗费方面给予低于普通医院的价格,对于高龄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更大的优惠。同时给予老人病院及保健中心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又比如,保健训练中心是对居家养老的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老人提供的保健服务和福利服务。日本自从1997年就开展了这一事业。开展的业务有对老人进行生活指导,日常动作恢复训练、检查身体,为老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开设看护讲座,接送老人到保健中心。由于老年病人在家中缺乏必要的器械,入浴及血压测量等日常保健工作比较困难,中心还设有入浴服务,保健服务等,免费利用,只收取一定的原材料费。中国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各个家庭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利于培养高龄者本人的自立自强的精神和能力,从而变消极因素医药治疗为积极的预防保健。另外保健事业的费用可以参照日本的作法,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负担,比例是中央、省、市政府各负担三分之一。

  
  (四)改变用人机制与观念上的一些问题

  
  日本政府曾经在1986年颁布了“稳定高年龄层雇用”的有关法令。1990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同时政府又及时制定了《稳定高年龄层雇用的基本政策》等有关的行政法规,内容有:(1)到1993年末,日本企事业基本实现60岁退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推进65岁退休的目标。(2)设置“积极录用高龄者奖励金”,对企业内60-65岁的高龄职工占总职员数的4%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和适当的补贴。(3)60-65岁高龄者的就职问题,主要依靠企业力量协助解决,65岁以上老人的就业问题则由地方政府通过老人人才中心和福利服务等形式安排解决。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动不动就要求年龄在几十岁以下,其实,一些高技术、经验丰富的健康老人不仅素质高,而且工作积极性也非常的高,他们更乐意再一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外,我国目前的退休制度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前退休也会加重国家养老金支付的负担,而且还会出现社会上有大量可用却闲置的劳动力资源,这也是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对于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在退休年龄上可以实行差别式的工作年限限制,如博士、硕士等高层次的人才就可以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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