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搞好优抚工作。1978年第7次全国民政会议将优抚工作的方针确定为“政治挂帅、安排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1983年第8次全国民政会议又将其修改为“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优抚工作的这一方针在此后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如1984年5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分别在第
52条和第
54条对优抚对象的优抚待遇作了规定;1985年7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优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抓紧修订优待、抚恤和安置工作条例、法规。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在第四章全面地对优抚对象应该享受的优待作了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优待办法。1994年民政部、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切实保障抚恤对象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重要规章。
由于优抚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的历史最长,因此时至今日,可以说我国已有了比较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优抚安置法规。从以上综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