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基于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水的法律保护,我国亦不例外,现有有关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水法律(4件:《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和《
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4]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然而,总览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能发现其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水型社会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体系之不契合、不完善
首先,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循环经济法》尚未出台。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然而,《循环经济法》从2005年开始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2007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但至今仍未出台。《循环经济法》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的缺失导致难以形成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大背景,使得建设节水型社会所需的各类社会资源如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等都难于获取,从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其次,已有法律、法规缺乏循环经济理念。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除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上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第
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外,其它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上仍停留在 “末端治理”的阶段,没有更多地从“源头治理”出发,对于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制度规定较少,因此多年来,我国水短缺、水污染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