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公民环境法制意识
环境法制意识的完善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二是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现在已经基本完备,目前需要的是对这个体系进行完善,以使其更加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6]而目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总体水平还是差强人意,无论是主动参与环保的意识还是自身所具备的环保知识都可以说是处于较低的水平,一谈到环境保护,公民就会想当然的认为这是政府的事。如果将环保事业看成一个链条的话,政府在这其中的作用就是制定大政方针,指导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在全社会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民的环保道德和意识。具体的环保事业的进行,还是要靠公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公民处于经济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公民环保意识的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环保事业的成败。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大环境中,党和国家要利用好这个契机,尤其是中国共产党,要充分发挥其领导优势,在建设中普及生态环境法制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的环保意识,在有法的前提下,做到知法、守法。
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一个伟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合力完成,其中一环除了问题,就会影响建设大局。作为意识形态层次的环境法制建设,应该充分的和这个大的政治环境相结合,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与环境法制建设的每一环,推动生态文明理念的植根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心中,这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最终圆满。
【作者简介】
武亦文,男,昆明理工大学2006级环境与资源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周生贤:《走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载《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二期
潘岳:《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载《学习时报》第354期
舒国滢、周叶中:《法理学•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95页
李龙:《法理学》, 武汉大学1996年版 第214页、第239-240页
舒国滢、周叶中:《法理学•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102页
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