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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语境下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理念

  
  政府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而成为环境公共物品的受托人,政府凭借“看得见的手”,把环境保护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环境法是政府管理环境的依据,但是政府是由具体的政府官员组成的,也存在经济人的本性,也有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也会利用政府权力进行权力寻租,或者政府在污染企业的利诱和压力下,“机构俘获”,无法忠实的履行受托义务,这是环境保护的政府失灵。
  
  环境保护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要求第三种调整机制的出现,即以公众参与为主的环境法实施机制。环境信访实际就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形式,不过这种形式是一种在环境污染损害已经发生后的被动形式,是在信访人认为环境行政权缺乏公定力、公信力之后的一种自我救济途径。一般认为,信访是信访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环境信访是环境信访人在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救济方式是采取与国家权力或者地方权威对抗的方式,信访人和政府处在对抗的两极,两者之间的矛盾达到极为激烈的程度,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强硬措施阻拦信访人的利益表达,使得信访人和政府造成无法调和的矛盾,最终不得不形成涉法涉诉的信访。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是在环境保护的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前提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信访人、公众和政府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问题的三方当事人,他们秉承的环境信访理念对于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问题至关重要。
  
  按哲学观点,[2]理念是事物的共相,理念是通过对事物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亦即事物的类概念或本质;其次,理念是事物存在的根据。个别事物是由于分有了理念而成为这一事物的,离开了理念就没有事物;再次,理念是事物摹仿的模型。理念是事物之完满的模型,事物则是理念的不完满的摹本,事物是因为摹仿了它的理念而成其为事物的;最后,理念是事物追求的目的。理念是事物的本质,事物存在的目标就是实现它的本质,从而成为完满的存在。从理念对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角度,环境涉法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信访机关没有按照法治进路解决环境信访问题,其根源在于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环境信访法治化的复合理念,是在法治语境下形成一系列全新理念的集合体。
  
  二、确立环境信访的环境法治理念
  
  长期以来,我们把信访定位于一种人治色彩很重的制度设计,以领导批示代替法律规范,体现了权大于法的人治特征。“信访制度不是一种司法程序,其权轻责重,处理结果是否迅速、得力,取决于掌权的“清官”和“好人”的态度,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很难变得完善。”[3]在环境信访领域,注重依靠主管领导的责任心、事业心解决环境信访问题,如对解决环境信访问题,有学者认为,领导要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污染信访问题,党政一把手要把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且要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信访工作,确保环境信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目标明确,措施到位;[4]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提高领导层的环境保护意识,处处维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地位,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政府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机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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