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云调研文集《民主法制建设卷》之民主政治篇就集中回答了这一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为我们理解这一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制度的原理与内容,制度的实现机制与保障措施,制度的完善问题的解决都提供了科学答案。该篇目下的十一篇文章,犹如一把打开中国基层民主大门的钥匙。书中展示给我们的是关于自治式民主生动而具体的理论与实践的画卷。
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城乡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其一是由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其二是由城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居民自治;其三是由
教育法、企业法等确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而实现的职工自治。调研文集中着笔墨最多的是第一部分。对于村民自治,作者可谓是这一制度的推动者和完善者。作者因与农民、农村、农业三者间的特殊亲历关系而对这一制度有着超乎寻常的感情和理性,其作出的理论贡献也是卓著和他人难以企及的。
首先,作者认为,村民自治这种民主形式的发生,在中国有着历史必然性,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农民对政治上民主的诉求是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生产力的解放并由此而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所决定的。
其次,作者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进程所决定的。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础。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近九亿在农村。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如果不解决九亿农民的当家作主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建成民主政治。因此,实行村民自治,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点和起点。
再次,作者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对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社会重大进步在政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后,作者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把基层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根本步骤。三农问题,始终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首要问题,因之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问题。没有农村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没有农村的和谐与稳定,也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基础、最广泛的实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村民自治的实践与经验的制度性概括。这部法经过试行和修订后,已经将村民自治的性质、内容、方式予以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对中国宪法制度调整范围的重要调整,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