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本和激励问题
放宽对依法的理解实际上是要降低法官调解——相对于判决——的某些成本。但仅仅降低这个成本可能还不够,因为法官在能动司法和大调解中要支付的成本还不止这些,如果这些成本不能以某种方式进一步降低的话,那么就要考虑补偿法官的额外支出。并且,这还进一步涉及到法院支付的成本。
注意,现在提倡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最主要是因为它对社会和纠纷当事人有好处。这是社会的收益,但收获者是纠纷的当事人,以及间接地是各地党委和政府,而不是法官或法院。相反,由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法官和法院却可能因这一制度调整支付额外的成本。如果不予以法院和法官适度补偿,法院和法官就缺乏足够的动力推进这项有社会收益的调整。仅仅是提倡和要求是不够的。
在这个调整中,首先是法官会为调解付出更多。若强调调解并要获得成功,法官肯定要比判决支付更多时间、精力,要搭上更多个人休闲时间,花费更多心力,设计更多的方案。这进而会增加法院的成本。如果调解比判决更费时间,那么单个法官处理的案件数量就一定会下降,但由于社会提交法院解决的案件数量至少在短期内不会急剧下降,因此除非原来法院人力非常宽松(事实是,中国目前各地法院绝大部分都人力紧张,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官大量加班),否则各法院的人力就马上会进一步紧张。法院显然必须增加人手,但人手增加,办案数量却不会增加,诉讼收费自然也不会增加,甚至因为审调比例的改变而显著降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目前中国绝大部分法院的大部甚至全部经费都来自地方财政的诉讼收费返还,这就意味着至少整个法院系统的经费比之前更为紧张,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财政状况。这使得法院系统整体说来缺乏动力推动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据此,我认为,目前法院和法官对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疑惑,有思想认识上的,但更多的是经济的(成本的和收益的)。
这些担心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予以切实解决。要保证能动司法和大调解获得实质收效,一定要使法官和法院有积极性,不能把这一调整的全部负担都加在法院和法官身上。因此,原则上,一要降低法官的办案数量,否则,繁忙的法官根本没有能力真正贯彻这一调整。二要根据法官的工作量的实际增加而以某种方式增加法官的收入。如果法官为这一调整支付的额外劳动太多(例如加班),而收入(货币的和非货币的)不增,就可能导致至少是部分法官,特别是优秀法官、擅长判决的法官改行,退出法官队伍。这就会对中国的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就法院来说,一些法院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在增加的人员编制中,至少在基层法院,可以更多利用目前国家在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实施的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培养的法律人才,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两个方案确定由政法院校定向为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定向生的学费由财政负担,同时发给相应的生活补助费。在校学习期间,还专门为这些学生单独组织司法考试。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定向生合格毕业后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因为这些人的经历、素质和技能相对说来更符合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需要。{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中央和各级政府一定要在财政上适度弥补在这一调整中法院的额外支出和财政损失。只有在这些具体措施的支持下,让法官了解这种调整对于社会的整体意义,才可能促使法院和法官愿意推进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否则这一调整就会无功而返。
这算不上什么建议。一旦推开,各法院,特别是其中的基层法院,一定会遇到这类问题。我的分析其实已不是针对法学界,而是要提醒各级政府和相关领导,提醒高层级法院的领导,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必定会引发的基层法院人力和财力紧张,呼吁他们为这一调整提供必要的投入。
也正因为上述分析,我才在本文一开始就判断,尽管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是法院系统的一次有方向意义的调整,但真正落实下来,其实际影响是边际的,并且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也不同。也据此,我认为总体上认为这只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微调和完善,是资源的一个重新配置,是为了追求司法综合效率的一次资源重新配置。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在推进中,就更需要慎重和稳妥。这说起来是带有政治性的一项工作,推行起来却更多是非常技术性的工作,要从成本收益上作出规划和落实,而不是高唱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