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徐丰果,男,湖南宁乡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国务院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走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的政策和体制”课题组:我国初级资源供求的基本形势、利用效率和配置机制改革的方向,http://221.5.132.199/yjjx/article.asp?Id=448(2008年8月30日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8页。
刘书俊:基于民法的水权问题思考,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第115页。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8页。
崔建元教授认为“水法区分了水资源所有权和开发利用权,强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即将《水法》第3条理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值得商榷的。《水法》第3条与此有关的规定的原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这一规定看不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而只是“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关键看“水塘、水库”是天然的还是人工修建的。如果“水塘、水库”是天然的,其中的水应属于水资源,所有权归于国家,否则,所有权应归于集体。
董文虎:三论水权、水价、水市场——水价形成机制探析,水利发展研究,2002年第2期,第1-5页。
http://www.hncsrd.gov.cn/sites/home/MsgView.jsp?MsgID=3329>(2008年8月30日访问)。
Economic and Social Department. the state of food and agriculture 1993, FAO Agriculture Series, No.26, Rome (Italy), p272.
R. Coase. 1971. The theory of public utility pricing and its applications. Bell J. Econ., 1:113-128.
G.M. Meier. 1983. Pricing policy for development management. EDI Seri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Economic and Social Department. the state of food and agriculture 1993, FAO Agriculture Series, No.26, Rome (Italy), p274.
同上。
R.K. Sampath. 1992. Issues in irrigation pric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World Dev., 20(7): 967-977; and A. Randall. 1981. Property entitlements and pricing policies for a maturing water economy. Aust. J. Agric. Econ., 25: 195-212.
姚树荣,张杰:中国水权交易与水市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110页。
刘伟:中国水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310页。
2004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8个州政府通过了关于国家水倡议的政府协议,提出建立年度水量账户,以反映联邦政府和各地区的水资源使用与交易情况,支撑国家水权制度建设。2006年,澳大利亚正式启动了6个水量账户系统试点建设项目。水量账户系统以水量平衡理论为基础,首先确定水信息类别及其标准,全面考虑各种水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转化情况,如天然水、各类用水、水自然交换、水市场等各类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参照会计学的财务报表,以资产、债务、净产值、收入和支出等方式记录相关水信息资料,建立水资源账户、用水账户、水市场账户和环境用水账户等4个账户。在水资源账户里,将水的蓄变量代替资产,入流代替收入,出流代替支出; 在其他账户里,以分配水量或水权的增加和减少代替收入和支出,以此显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水权和水市场的运作情况。最后,综合所有的账户报表建立水信息框架体系,为水资源管理者、 投资者和用水户提供满足需求的完整可靠的水信息服务。参见刘卓,柳长顺:澳大利亚水量账户系统对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借鉴和启示,中国水利,2008年第13期,第63页。
“水银行” 是一个比喻,指水的一种购买和分配机制,这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管理方式。即“水银行”是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下建立的以水资源为服务对象的类似于银行的企业化运作机构,是一个水资源的卖方与买方集中统一的购销中介机构。因此,“水银行”制度是关于拥有特定水的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照合理的运作模式将多余的水存入水银行,从而获益,而需水方在需要时只需付款即可取得水使用权的制度。参见黄江疆,林云达:“水银行”制度及期权理论在南水北调东线水权转让中的应用,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第16期,第69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