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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水价与水市场

  
  根据前文定义,水权包括了水取用权和水所有权而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其中,水取用权系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所有权派生而来,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所有权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客体不同:水所有权的客体是进入人工设施的水,而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除水所有权的客体以外的水资源。
  
  从水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取用水权是最重要的一类水权,也是水权交易最主要的对象,而水所有权虽然也具有可交易性,但交易的主要形式是水务公司将人工设施内的水转让给需要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受成本(包括建造人工设施的成本和交易成本)所限,单位和个人取得水所有权后再出让的情形较为少见。
  
  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应当紧紧围绕取用水权的交易来进行,同时适度顾及水所有权的交易。
  
  二、水价的构成及计价方式
  
  水价的确定对于水权交易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水价的确定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明确水价的组成部分,二是明确水价的计价方式。
  
  (一)水价的构成
  
  一般认为,水价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资源水价、 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工程水价是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和产权收益, 而环境水价体现的是水的环境价值。[7]
  
  本文认为,水价由成本和利润组成,其中成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资源费(或税);(2)取水、储水、处理水的设备、设施、人工等费用;(3)交易成本;(4)外部性成本(影响生态环境的成本)等。其中(1)和(4)可以合称为自然成本,(2)和(3)可以合称为人为成本。水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应当是使自然成本在水价中的比例有所上升,而人为成本在水价中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将利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1. 自然成本
  
  自然成本体现了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取用水将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加剧,取用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得到重视,自然成本有逐渐增长的趋势。自然成本的适度增长有利于促使人们保护和节约水。在我国,水价中的自然成本(尤其是外部性成本)还很低,在水价格确定的时候,这一部分成本应当得到科学反映。
  
  2. 人为成本
  
  人为成本产生于取水、储水、处理水以及水权交易等过程。由于水权交易尚未大规模开展,现在的人为成本主要是取水、储水、处理水的设备、设施、人工等费用。随着水权交易的规模增大,频率增加,水权交易成本也会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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