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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水价与水市场

论水权、水价与水市场


On the Water Right, Water Price and Water Market


徐丰果


【摘要】水权是指权利人获取、使用水(包括水资源和进入人工设施的水)的权利以及权利人对进入人工设施之水的所有权。其中取用水权是水权的核心,也是水权交易制度设计的重点对象。水价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其中成本包括自然成本和人工成本,自然成本有增长的趋势,人工成本则应当适当下降。确定水价的模型主要有统一收费定价模型、边际成本定价模型、多重定价模型、平均成本定价模型等。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水量账户系统和美国的水银行模式,建立两级水权交易市场,以促进水的保护、节约,提高水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水权;水价;水银行;水量账户系统
【全文】
  水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不仅对于维持生命来说必不可少,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来说也是极端重要。水的有限性不仅表现在总量有限,而且由于污染,人口增加以及地理、气候条件等原因致使水的可用量呈下降趋势。如何对水进行保护、节约和高效率使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的单位GDP耗水比较高,按汇率法计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约5倍……用购买力平价的方法计算……其值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倍”[1]这一形势下,通过包括行政管理和市场在内的多种手段促进水的保护、节约,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其中,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使水权能通过市场流转,能避免计划配水低效率、高成本的弊端,充分实现水的价值,从而达到高效用水和重视保护水、节约水的目的。
  
  一、水权的界定
  
  (一)水与水资源
  
  从物理学的角度看,水是无色、无臭、透明的液体,是氢和氧的化合物。而法律概念上的水与物理概念上的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同时,水与水资源也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水权的客体是指未丧失水功能的水,即遭受严重污染已经丧失水功能的污水不再成为水权的客体。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水资源是指能得到天然降水补给,且未进入水库、人工河渠、管道、水塔等人工设施的地面和地下淡水源。我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因此,法律上的水资源不应包括进入人工设施的水,因为进入人工设施的水可以为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例如,进入某单位水塔的水,该单位不仅占有,而且可以使用、收益和处分之,若说该水塔内的水仍是“水资源”而“属于国家所有”,是难以解释的。崔健远教授亦指出“水所有权,或称水体所有权,已归普通的民事主体享有。业已引入企业的储水设施、家庭水容器中的水,不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而是水所有权的客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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