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有关水资源和水的权利我国多部法律都有涉及,但同一特定水资源上不同属性的存在必然造成水权利间的相互冲突,而其中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单独完成规制水资源的重任 ,如何进行协调就成了关键。笔者认为 ,对于规制水资源的主要三部法律《
宪法》、《
物权法》和《
水法》,在其适用上,可在不违背《
宪法》纲领性规定下,以《
水法》为主,在
水法对相关问题有规定的情况下 ,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
水法,坚持生态保护和经济利用并重;在
水法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适用
物权法上的规定,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作者简介】
徐丽媛,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赵红梅,《水权属性与水权塑造之法理辨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邢鸿飞,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蔡守秋,《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上)》,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0261。
李慧娟,张元教,唐德善,《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5年第7期。
见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76至77页。
徐祖林,《财产及财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