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上已经开发利用的或是尚未开发利用的,均受国家保护,并对其利用加以调整: (1)土地; (2)矿藏; (3)水(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水); (4)大气; (5)森林和其他野生植物、居民区绿化林木; (6)典型景观、稀有的名胜自然客体; (7)疗养区、森林公园保护带和市郊绿化区; (8)动物(有益的野生动物群)。可见,水资源是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其环境属性一目了然。
而且,随着水体污染和破坏的加剧,各国对水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已经规定公民的清洁水权、亲水权、净水享受权或公民水环境权,甚至将保障公民的水环境权作为限制滥用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产权的重要条件。水资源的环境属性在水权制度构建中应受到越来越多重视。
三、结 论
综上所述,水权客体——水资源具有财产、物和环境的三重属性,因此在定
义水权和界定水权性质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否则偏重其中一方都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另对于水资源相关法律的适用上也需考虑其三重属性,我国规制水资源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
物权法》和《
水法》,如《
宪法》 第
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其主要明确了水资源的权利归属,体现水资源财产属性。《
物权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
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法律不仅确认了水资源的权利归属,还注重对水资源的利用,体现了水资源物的属性。《
水法》是我国有关水资源的专门立法,其立法的宗旨是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本法不仅确认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性质,也提倡合理利用,更重要的是为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水资源的环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