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获取法人资格的注册程序不完全相同。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一般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
3.产出不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产出,主要是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产出,主要是方针政策、规章和各种行政行为。
4.资金来源不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情况:全部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部分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和定额或定项补助为零;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应当全部由财政拨款,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执法经费。
5.工作人员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其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一)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依据和法律地位
1.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法规授权。如根据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2)行政机关委托。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