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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到“分类”

  
  通过考察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思想,可以发现就算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提倡民主与自由的国度里,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言论自由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关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37],以及新闻采访自由权与国家安全利益以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的事件[38],其中也有争议被诉诸法庭。

  
  然而,在我国言论自由虽已经明确写入了宪法,但是还没有具体的言论自由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以下难题:首先,由于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与美国宪法相同的直接的司法适用性,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中言论自由条款判案。其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直接依法律作为判案的依据,不能如同美国一样通过在个案中权衡来发展出一个个不同的判例法或者是司法原则。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保障的“真空”,事实上减损了宪法的权威。因而尽快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要保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界限如何?”是我们建立言论自由法律保障体系所要首先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至少可以从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的思想对比中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言论自由除了可以促进一些我们所珍视的价值外,还有其本身的价值所在,也即“人们具有本质的道德权利来诉说心声而需要言论自由”。[39]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之所以最后都会受到时代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都是从工具主义的立场考察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最终都不会满足对言论自由保障的需要。因此我们在构建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点时,不能只注重言论的工具主义价值,更要注重言论自身的价值所在。应当创立一个较为宽容的法律保障体系。

  
  第二,言论自由本身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有限度的。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都试图确立言论自由的界限。从某种程度上讲,有明确限制的权利比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更为真实。因而在构筑言论自由理论的界限之时,应当持理性的态度面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一味强调言论自由的保障,而不考虑其所带来的问题,只能导致言论自由事实上的丧失。应当创立一个有限自由的法律保障体系。

  
  第三,言论自由的保障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实现的过程,而不是停留在法律文本的陈述之上。在美国言论自由的保障也有其艰难成长的历程,米克尔约翰对霍尔姆斯言论自由的取代以及它们各自成长的历程即是其生动说明。因而社会环境与法律文本会不断冲突而不断磨合,言论自由的保障不是一次立法的冲动就可以解决的,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应当创立一个不断反思的法律保障体系。

  
  此外,立法只是保障言论自由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言论自由最终得到保障还有赖于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利益的追求不再蒙蔽大众传媒的眼睛,文化走向多元与宽容,政治民主的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言论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真正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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