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实际上是对国家的安全利益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所作的平衡,当言论没有产生明显与即刻的危险时,就受到保护,反之就会遭受禁止和惩罚。这一原则确立了国家容忍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同时也给国家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提供了理由。由于“明显”与“即刻”的语词本身是模糊和难于把握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显与即刻的危险”原则事实上成为了一条实践性的标准。
其次,最高法院法官掌握着是否造成了“明显与即刻危险”以及危险是否严重的判断权,因而法官对于言论自由的态度决定了他对这一原则的理解。这一原则可以援引为反对政府干预公民言论自由以保护言论自由的理由,也可被援引为政府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或者法案合宪的理由。而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援引这一原则重在强调公民个人的言论对国家安全造成了“明显与即刻的危险”,因而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与基于“思想自由市场”理论提出这一原则的初衷有所背离。
最后,在这一原则之下,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与言论所处的客观环境密切相关。原则的提出是在一战的前后,当时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压制激进主义团体的反战言论,19世纪2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反对激进主义的“赤色恐怖”;原则被接受为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是在19世纪40年代,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随着苏联的强大以及东欧国家纷纷加入社会主义阵营,美国国内对共产主义的恐惧迅速进入高潮,50年代麦卡锡主义一度盛行, “危险性言论”也一度遭受镇压;原则逐渐衰落是在19世纪60年代后期,冷战威胁有所缓和,法院对言论自由采用了宽容的态度。直到1969年的“左翼党派案”中道格拉斯法官建议全面停止使有“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11] “最高法院的案例似乎表明,国内形势越紧迫,政府权力之矛越锋利,而公民权利之盾越脆弱。”[12]
二、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言论的分类与绝对保护
“我们的
宪法不是写在流沙之上;每一次成功的政治风潮把暂时的权力赋予了新兴的政治管理者,同时也产生了新任的法官,但每一轮法官浪潮都无法冲毁
宪法。更准确地说,通过厘定清晰的、明确的、持久的
宪法性界限所设计出来的我们的
宪法,能使自由和正义永存。”[13]]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就一直为此而努力,严格在
宪法的语境之中解释言论自由,正因为如此他的理论在美国言论自由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思想
米克尔约翰在
宪法的语境中,通过对
宪法中直接或者间接涉及言论自由的其他条款的分析,阐述了他对于第一修正案的解释:
首先,
宪法第
一条第六款规定了国会议员的义务和特权,禁止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国会辩论有时给公共福利造成严重和直接的危害,但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就会摧毁代议制自治方案。依据公民自我统治的自治理念,第一条第六款表明,第一修正案的真正含义是:在集体行动领域,在公共讨论领域,言论自由不应受到削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