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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郑民生砍杀儿童案的学校责任分析

  
  学校在组织教学及其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负有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应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措施,即安全关照的义务。学校违反这一义务,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是否违反安全关照义务的标准,在于学校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教学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而不是要求学校防范可能性很小的、极不常发生的或完全不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采取的注意和措施。

  
  本案发生在2010男3月23日清晨7时26分左右,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围聚着数百名等待着进校门的小学生。静候多时的郑民生手持50厘米长的尖刀,向孩子们疯狂地砍去,短短55秒内造成8死5伤。

  
  犯罪分子伤害学生预谋已久,犯罪时间选在清晨上学之时,犯罪地点选在学校门口。这类有预谋的犯罪是学校根本无法防范。如果强求学校,学校把所有老师都派出去维护治安,这是不可行的!

  
  南平实验小学的13名受害学生在学校门口被凶手郑民生伤害,其赔偿责任应由凶手郑民生承担。南平实验小学不是受害学生的加害人,也不是受益人,在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时,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13名受害学生遭受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四、学校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义务范围

  
  有律师说,“事发地点属于校园管理的延伸区,地板砖都是学校铺设的,本来就是学校的财产。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见广州日报2010年4月4日)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之内,不能无限“延伸”。众所周知,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举办的,义务教育的投资是国家全额投资,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学校拥有全部权利,学校没有法人意义的财产权。“地板砖是学校铺设的”区域不等于是学校的区域!“地板砖是学校铺设的”区域不等于学校拥有所有权!“地板砖是学校铺设的”区域不等于该区域由学校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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