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方法是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实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矛盾都十分突出,极易矛盾激化和导致上访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我们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出发,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积怨,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这个深刻的人文内涵去为纷争“降温”,为矛盾“减压”。一是严格审查把关,突出庭前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后,首先要对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进行认真、全面、详细的审查,尤其是实质性的诉讼请求。如: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事实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损害事实是否清楚;伤情(故意伤害案件)是否经过有资历的鉴定部门或机关进行依法鉴定;医疗费用的票据是否真实合理。此外,还要向公诉机关了解被告人在公诉环节被讯问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以及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和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从实际出发,做到自立案开始就为被害人的利益着想,庭前调解环节就充分考虑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能得以充分、及时救济。也使更多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诉前调解中就得到了精神、经济上的巨大抚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当事人企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教育挽救为本,探索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具有悔罪表现而且被害人又同意刑事和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与量刑相关,妥善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三是精心主持调解,适时辨析理。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危害的同时,往往也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或物质上的巨大侵害和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受到的身体或物质上的侵害和损失却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救济,因此使国家制定
刑法的目的和价值没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不仅成为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且也常常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非常激动和极为不满的情绪,从而引发其他许多社会问题,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和谐。面对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执着的爱心、诚心和信心打动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之心。靠智慧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断提升调解艺术,创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式。在耐心做思想工作的同时,点出原、被告人眼界的局限性,指明调解的光明前景,释明利益交换的根本利害关系,切中当事人之间诉讼和对立的症结,激活原、被告人主动选择认可调解方式的潜意识。通过辨法析理的有效方法,真正把原、被告人引导到“理性调解,化解矛盾,互谅互让,促进团结”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上来。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注意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作为调解工作的中心,即在调解中主动向原、被告人解释附带民事的法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等,以此来促使原、被告人恪守公德,理性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与此同时,我们还实行了向被告人告知“三个不一样”(赔与不赔不一样,积极赔与消极赔不一样,及时赔与拖着赔不一样)制度。此举大大提高了被告人自觉交付、主动履行赔偿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