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村民自治需要那么多五花八门、形态各异、约束条件不同的“模式”吗?(基本版本:“中组部版”——强化村支部功能;“民政部版”——强化村委会功能),村民自治的法律主体——村民何在?
何谓“自治”?不是“照葫芦画瓢”,不是按照各种示范经验统一推广,而是在基本的法律框架内自己决定具体的决策权分配和行使程序(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具体展开)。只有改变替“村民”探路和做主的“制度规划”(背后是国家中心主义)思维,村民自治才能获得可欲的发展空间。至于对村民自治的控制,主要侧重防范村民自治中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剥夺,这方面司法机制更加优越,对村民自治体系的冲击最小。
行政指导:行政如何不干预是难题、正题。
4、“后选举治理”:正确的概念,但文章如何做?
六、开放讨论: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强化的紧迫性
1、从城乡二元到城乡一体:村民的公民化
可能后果——进入统一的国内权力体系和市场体系,政策性保护逐渐松弱,交易风险伴随交易自由而攀升
城市化必然意味着农村在区域和人员的意义上不断缩小,不断地以固有的土地权利置换城市的市民权(郑永年)
2、城市权力与资本以“新农村建设”为名下乡“圈地”,农民的谈判能力和权益自我保护能力将经受最要重的挑战
2010年春节的回乡体验:苏北农村 省级新农村建设规划 “以租代征” 政府+大型外来企业+村集体+村民 500元/亩/年 集体农庄
3、不稳定的农民工群体:城市化还是回乡/“留守族”的政治(未成年人+老人,是福利群体而非政治群体,这也是主张代表制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正常的城市化吸纳农民工的能力有限,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以及中央加强农村发展的背景下,农民工回乡趋势上升,有利于提供村庄政治的人力资源基础。
4、让农民首先在政治上“成熟”:后选举的真正使命/通过政治现代化带动中国农村的现代化,提高农民的政治谈判能力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抗击快速城市化的利益风险与社会风险。
(这是应中国人民大学仝志辉教授的邀请在其研究生课程中的一次讲演提纲,2010年4月20日上午10点,明德法学楼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