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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与村组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5)村民自治领域是强形式的参与式民主为主,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为辅,根据事务重要性和影响范围,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进行决策分权和责任分殊

  
  (6)村民自治的制度重点在于决策程序的合理化

  
  理念上: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

  
  技术上:《罗伯特议会规则》的简化 (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孙涤、袁天鹏译)

  
  重新审视村务公开的价值:从监督到参与 (对比政府层面:从政务公开到政府信息公开,功能拓展)

  
  重新审视村庄组织的多元化:从个人参与到组织化参与(这种组织不宜为家庭,尽管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但其公共性不足,不适合作为现代政治中的社会组织)

  
  何包钢等人在浙江温岭泽国镇的协商民主试验(专家的技术辅导),乐观提出中国”有限协商民主“的制度愿景,这是推进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

  
  (7)村民自治中实践参与式民主的功能分析:公民化、责任化、理性化(合格的村民也将是合格的公民)

  
  (8)对村民自治权的侵权问题和被侵权问题,宜引导向司法控制的框架(行政诉讼)——(2008年熊伟的公民建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无法出台,涉及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问题)

  
  五、关于仝志辉教授若干观点的批评

  
  1、一人一票还是户代表制?

  
  对”一人一票“的主要批评意见

  
  (1)“和村庄社会以家户为最基本利益单位的社会结构状况产生偏离,从而导致部分激烈竞争的选举对家户基础上的农村内在权力结构产生冲击,破坏了村庄治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损耗了“三自”实现的社会资本。”

  
  (2)贿选:真的那样严重?那样重要?社会后果如何?

  
  (3)异化为“委托投票”

  
  因而主张户代表制。

  
  我的反对意见:

  
  (1)现代民主革命的基本逻辑是解放“个人”:使个人走出乡土、家庭和阶级,成为“新人”——宪法上的公民,但这个过程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最终完成,户代表制以“传统”的名义和功能性的比照,意图中止村民的“公民化”进程,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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