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逻辑形式推理在法学思维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虽然概念法学关于“判决自动售货机”的理论——吃进案件事实,比照法律,吐出案件判决——过低估计了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但其蕴含的逻辑推理思想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时至今日,虽然由凯尔森主导的纯粹法学仍主张运用几何学、物理学的方法在理想状态中研究法律推理,尽管其观点有些许怪诞,但不失其独特意义。事实上,法学研究或法律推理是一种综合运用价值评判与逻辑推理的艺术。我们反对概念法学古板的、保守的、一成不变的研究方式,但不应将其完全否定,批判的吸收和继承仍旧非常必要。
(二)法律思维对贯彻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作用
从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法律始终扮演着一个利益调整者的角色。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利益冲突的不断发生,如何协调、化解这些利益冲突,人类运用过许多工具,战争、政治、法律实际上都是为解决利益冲突而产生的。而在所有方法中,唯有法律是长效并且为社会公众所广泛认同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如前所述,法律上述功能的发挥源于运用法律的人能够从权利义务的独特视角分析并解决问题。一切利益之间的矛盾都可以通过权利义务的语言得以准确表达。掌握了法律思维的运用,就意味着握紧了化解利益纠纷的“金钥匙”。
反观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我们发现,与一般的自然科学理论不同,它实际上是一项跨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型理论。虽然其基础源于环境科学、生态学的研究成果,但由于生态平衡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的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干预程度,所以生态平衡不仅是大自然本身的事情,在人类行为干预的前提下,生态平衡更取决于人类的行为选择。这决定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一种对人类的行为有所要求的自然科学理论,而不仅仅是遵循生态环境本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然而支配人类作出不同行为选择的根本的东西确是利益,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人类必然要作出选择。人类环境问题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源于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对冲突利益的调整,如前所述,是法律的使命。可以这样认为: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产生之初,就注定了其必须与法律进行合作方能达成目标。既然必须面对法律化的问题,则在方法论上也应当遵循法律思维,以权利义务分析的思维模式思考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问题,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权利义务分析的法律规范。
可见,法律思维对贯彻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运用法律思维,就无法有效地进行利益冲突调整,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所要求的人类行为模式的选择也就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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