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中国现今的环境资源立法离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究其原因,系因为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转化缺乏“编程”的“意译”过程。目前,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还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表面的层次上满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即立法数量的繁多和立法体系的完善,而忽视了以权利义务分析的法律思维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各项要求作出法律化的解读。
现阶段,我国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呈现出众多学者和立法机构纷纷迷醉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庞大与完善的局面,简单地认为对各种生态环境要素均制定法律予以规制,即可有效遏制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但实践却证明,事实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虽然我国现今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立法数量众多,体系也近乎全面,但由于法律内容和制度设计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从而形成了环境法制建设与环境法学研究泡沫化繁荣的假象,而实际情况是,依靠现有的环境保护立法无法有效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如若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有效实施,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何在?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出路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谈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化的关键在于以法律思维对该理念进行解析,以法律人的视角对该理念的内容进行重构。何谓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对贯彻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一)树立法律思维的指导地位
所谓法律思维,郑成良教授认为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1]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法律思维是指“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2] 概括来说,法律思维主要包含以下构成要素:
1.以权利义务分析为线索
法律关系是破解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素,一个在普通人看来纷繁复杂,夹杂着政治、感情、伦理、道德、经济诸多因素的社会现象,如果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转述,就是用法律关系对其进行归类和格式化。笔者认为,法律关系扮演着这样一种非常重要的角色——即,能够将社会现象转化为可供法律人以职业视角进行思考的认知对象,而促使法律关系贡献如此巨大的奥秘就是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分析为内容。“可以说,法学的全部要旨,在于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破解;法律的全部要旨,在于按何种原则、何种方式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而法律关系的全部要旨,在于依法分析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实现和存在的状况。”[3]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在法律应用的过程中,若权利义务得以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则立法的目的就能够实现,纠纷双方的纠纷也能够予以化解;在法学研究工作中,厘清了权利义务分配的规则,也就可以据此探析隐藏在法律规范背后的利益迷局,从而为最终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一把金钥匙。总之,权利义务分析是法律思维的独特视角,也是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的“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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