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
兼谈法律思维的作用
On the concept of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of the law
simultaneously talking about the role of the legal thinking
薄晓波;冯嘉
【摘要】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和学术界均已接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这一理念,但目前对这一理念的理解和运用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仅仅止步于在立法体系上较为全面地涵盖生物系统各要素,但由于该理念在我国与法律尚未进行良好对接,导致我国现有的众多环境资源立法从根本上来看并没能够真正有效地体现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核心问题应当是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运用权利义务分析这一法律人特有方法对其进行解析。
【关键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化;法律思维
【全文】
对环境保护来说,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无疑是一项充满开拓性和创新性的理念。这种理念虽然内容深刻,但道理却浅显易懂。长久以来,我们始终是在孤立地看待环境保护问题。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初,人类认为所谓环保就是采用技术措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认为环境问题只有运用技术、经济、社会、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措施综合发生作用才能予以解决;1992年《里约宣言》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总之,人类关于环境问题的认识由孤立地看待问题向综合、系统看待、解决问题的方向转变。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意义就在于它提醒人类,应当将综合、系统看待、解决环境问题的思想发扬光大,在管理生态环境各要素的过程中,同样应当秉持事物间存在普遍联系的辩证法思想,以综合系统的方法管理各种生态环境要素。
一、问题的产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困境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被提出之后,接着产生的首要问题就是其如何与法律进行对接的问题。因为,当代世界各国都把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纳入法治化进程中,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一种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欲对具体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发生作用,就必须通过法律这一媒介。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方法论问题,即如何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转变为法律语言,而不是由法学家来论述该理念科学性的问题。我们之所以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原因在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作为生态管理学的前沿理论,其本身内容并不十分符合法学的思维方法和模式。换言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各项要求并没有转化为法律所特有的权利义务语言与思维范式,这也就解答了如何将这一理念法律化的基本思路——那就是以权利义务分析的法学思维对该理念的各项要求进行解析,并转化为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这就好比人类通过计算机来实现某项功能,人类的某项需求要通过计算机得以实现,就必须使计算机“领会”人类的意图,但计算机只能“明白”0和1的排列组合,因此需要将人类的意图及方法转换成计算机所能够理解的0和1,这就是计算机技术中的编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化类似于“编程”过程,也就是说,要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转变为能够通过法律实施而得以实行的权利义务规范。这种“编程”过程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