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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矿产开发中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管窥

  
  2.受益主体的补偿义务
  
  国家或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托管人和受益者,有义务对生态环境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偿。国外一些矿业立法还对国家或政府设立了明确的补偿义务。如《日本矿业法》第53条规定,如果矿业主管部长认定,矿业开发活动将危及人身健康,破坏公共设施,妨碍人类文化遗产、园林或温泉资源的保护,损害农业、林业及其它产业的利益以及明显侵害公共利益,则有权缩小开采区块或撤销矿业权,由此对矿业权人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实施补偿。[21]又如《韩国矿业法》第39条规定,因产生公害或因国家利益需要撤销矿业权或缩小区块面积的,国家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矿业权人进行补偿。[22]美国《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第13条规定,对联邦及地方纳税人因各州与地方未能使用公共用地所产生的负担给予补偿。《超级基金法》对国家的补偿义务的界定扩展到对治理生态环境损害的各州范围。如,总统有权对地方政府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应对突发危险物质所致人身伤害或环境损害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Sec.96239(b))。[23]以上规定为开展区际补偿提供了法理基础与依据。除国家作为受益主体负有生态环境补偿义务外,各国或地区还对因国家为公益目的缩小矿区或撤销矿业权而从中受益的主体的补偿义务做了规定。如《日本矿业法》53条规定,如有因此而显著受益的,则矿业主管局长有权令受益者全部或部分承担其受益部分的补偿金。《韩国矿业法》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二)主要补偿制度
  
  国外在关于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的立法中引入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作为相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实施机制,这些制度在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1.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复垦计划制度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在矿产开发项目规划阶段对所在地及邻近地区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据此提出最大限度减轻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各国普遍要求矿山企业在申请矿业权之际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说明对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的相应措施,以此作为申请矿业许可的先决条件。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资源工业部颁布了矿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报告编写指南,要求全州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来实施这项制度。还有的国家规定,对环评中的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或召开公众听证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矿业管理部门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该项目。如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蒙古、泰国和菲律宾、巴西何秘鲁等。在美国,一个环评报告书一般需要4-5年的时间才能履行完所有程序,直至各方满意为止方可动工开采。对于各方意见较大、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提交内政部作出最后裁定。
  
  一份完整的环评报告还包括一个详尽的矿山复垦或恢复计划。如美国《露天采矿治理与复垦法》要求,申请采矿权必须先提交一份完整的复垦计划并附带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同时强调复垦必须与采矿同时进行。复垦计划必须详细说明区块开采前的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开采计划和复垦计划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又如,德国《联邦矿业法》规定,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该报告须经矿业主管部门核准,内容包括停止作业后的详细技术可行性说明与关停期限。在发展中国家的矿业立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表述,如菲律宾最近的立法也同样要求所有采矿申请者提交矿地再利用和矿井拆除计划。该计划必须在关井至少五年前详细说明关井后的土地用途、费用概算、十年维护和观察期说明,以及为缓减关井给矿工与当地社区造成的冲击所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24]还有的国家要求按年度或按不同的生产阶段提交环评报告,实施同步环境管理与生态恢复。如澳大利亚、韩国、巴基斯坦、秘鲁、阿根廷等。
  
  2.权利金制度
  
  对于资源开发所发生的损耗,国外主要是通过征收权利金(royalty)实现对矿产资源损耗进行补偿的。权利金是多数国家对开采企业开征的资源补偿费,体现了矿产资源使用者对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的补偿与国家或州政府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也由此确立了资源所有者与资源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补偿关系。如哥伦比亚《宪法》规定,开采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必须向国家缴纳权利金。[25]波兰《地质与采矿法》规定,矿产开发企业必须缴纳开采费,视为权利金(第84条)。[26]各国征收的权利金比例各异,一般在1%-12%之间。传统上,权利金纳入各国国家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家总体开发计划,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省以及地方政府专款用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哥伦比亚《宪法》,权利金全部归地方所有,47.5%归开采活动所属部门、12.5%归所属市、8%归港口市,在从这一比例可以看出,开采活动管理部门与所属地方是权利金收益的最大受益者,8%是对矿业活动所涉及的港口管辖部门的经济补偿。但是,中央政府并不实际享受权利金收益。各受益部门必须事先在发展规划中详细说明权利金收益的用途,必须优先用于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宣传与公共设施建设等事项。剩余的32%设立为国家权利金基金(NRF),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未开展矿业活动地方和港口城市之间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促进这些地区的矿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区域项目融资(包括开发相关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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