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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宠物动物的福利及其保护

  动物居住的建筑和一些容纳动物的其他房间应该为动物提供充足、洁净的空间、庇护处;对于动物居住或者活动所使用建筑的建设,应该得到政府或者得到政府授权的国家农业部的事先同意。动物应当在适合其健康和自然行为需求的环境中容身和被照管;动物不应当过度劳动,不应当得到可能伤害其健康的责打或者驾驶;为动物系链子时,不应当导致动物疼痛、限制动物的活动自由或者动物的容身空间。可能的情况下,动物应当被分开,避免在拥挤和相互接触的情况下被运输。
  
  (四)禁止虐待、丢弃宠物动物制度
  
  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饲养的宠物,或将宠物作为发泄之用。恶意造成宠物痛苦和伤害的,应剥夺其饲养宠物的权利,经观察确认改正后才可再次饲养宠物。再次饲养宠物后又出现虐待宠物情形的,永久剥夺饲养宠物的权利。宠物饲养人不得丢弃饲养的宠物,一经发现应剥夺其饲养宠物的权利,经观察确认改正后才可再次饲养宠物。再次饲养宠物又出现丢弃宠物情形的,永久剥夺饲养宠物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人只是因为一时的高兴或新鲜,而将宠物领养回家,但是却没有尽到一个饲养人的义务,打骂宠物或者将宠物作为发泄之用的情形比比皆是,甚至随意丢弃饲养的宠物,给宠物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根本谈不上尊重和保障宠物的福利。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制约,不仅会给宠物本身造成伤害,长期如此,也会影响人的正常行为与良知,对人的素质的提高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对宠物动物福利方面进行规范的时候,对于上述规定的情形,除了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之外,在饲养人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剥夺其饲养宠物的权利也会起到预防和惩治的作用。
  
  (五)违反宠物动物福利及保护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来惩罚违法行为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与教育的功能。然而我国环境立法中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的现象并非鲜见。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条款若没有法律责任条款的支持和保障,其作用、意义和评价就会大大减弱,在社会实践中一旦遇到违反义务条款的行为就会发现这些义务性条款显得软弱无力。基于此,我国宠物动物福利及保护要避免以上弊端,法律责任要明确,处罚力度应适当加大,以增强动物福利法的预防和惩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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