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私法历来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物来对待的。如果公法对动物的保护附加了什么特殊的行为要求,私法行为也必须遵守。既然动物仍然属于客体物。那么它属于哪类性质的物呢?我国的一些学者指出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对民事自由行为所施加的限制将物格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动物[4]。
三、宠物动物福利和保护
(一)关于宠物动物饲养人资格和条件
宠物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经济能力,不具备该条件者不得单独饲养宠物,有法定监护人的以监护人为饲养人。饲养人对宠物负有管理和照看的义务,防止其侵害他人或者遭到他人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宠物动物饲养人既要饲养宠物,又无力给宠物提供相应的福利条件甚至最后被迫丢弃,导致宠物四处流浪,既有害于宠物本身,又对其他动物和公共卫生和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规定宠物动物饲养人的资格和条件。同时,对宠物动物的饲养人的资格和条件做出规定也是其他制定了《动物福利法》的各国的通行做法。同时,考虑到有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条件很好,同时又很孤单和寂寞,可能需要宠物的陪伴,所以规定“不具备该条件者不得单独饲养宠物,有法定监护人的以监护人为饲养人”的内容。
(二)关于宠物动物饲养登记、许可证制度
饲养猫、犬类宠物或大型宠物的,饲养人应在城管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许可。登记内容应包括宠物的类别、年龄、主要特征、宠物照片以及获得该宠物的途径,由登记机关确认后发给饲养许可证。
根据伦敦经济研究院的估计,为收留、处置、送养流浪狗,处理流浪狗交通事故和家畜伤害事故,英国政府每年大约要支出7000万英镑的费用。如果流浪狗事先得到登记或者注册,那么警方可以轻易地根据狗圈和狗的登记资料为其找到主人。如果狗发生伤害事故,也可以确定流浪狗主人的责任,这样可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经济负担。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强化饲养人的责任。由于宠物数量繁多,所以建议只对常见的宠物如狗和猫进行登记,登记的范围包括宠物的外部特征、饲养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关于宠物动物饮食和生活环境福利
饲养人应当为其饲养的宠物提供适当的食物和水,保证食物和水的新鲜和卫生;应为宠物提供适当的居住环境,保证宠物的安全,保证宠物生活环境的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符合要求,保证宠物活动的空间,保证宠物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并且应避免所饲养的宠物遭受恶意或者无故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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