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狗、宠物猫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及精神需求也在发生改变,宠物动物饲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证之一。然而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由其带来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宠物管理及其保护势在必行。应充分考虑伴侣动物的福利,对其圈舍、饲料、垫料等做出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证宠物动物的福利,还应考虑给它们开辟一个专门的活动场所,人们可以带着它们到这里散步、嬉戏,对它们进行各种训练等。宠物动物管理制度应规范宠物动物的状况、宠物动物的照料、宠物动物的保护、宠物动物的登记、宠物动物的居住环境、主人的状况及其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动物的法律地位界定
(一)国外动物保护法中的观点
英美两国的法律对动物价值和福利的确认属于法律规范中的确认性规范,法律对人的要求属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规范,它们均是针对人类社会中的人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保护的修正案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要求必须保证动物被当作一个活着的物及具有一定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伙伴来对待,对待的措施不应不利于动物物种和感受的保护。因此,德国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所构建的还是大陆法系以人为主体的基本法律架构,维护的也还是以人为主体的公法秩序,并没有授予动物以法律主体的地位[2]。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也是如此。但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判例把动物确定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它们一般与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宗教环境和社会风俗基础有关,具有个别性,不具有普遍性。
(二)我国立法应如何界定动物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者们结合国外特别是欧盟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进行了有益的理论研究:有些学者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客体;有些学者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动物就其本身特性而言是无法具备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动物无法自由表达意识.即使成为权利主体,也无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离开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强调动物福利是否是让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些学者认为,动物在某些领域具有与人类同等的能力,如都有饥饿、痛苦、恐惧、高兴等感觉。都有以某种方式表达思想、情感等能力。在权利扩张的今天,它们是完全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并且这样做更能够起到保护动物的作用,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但是,从法理角度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来源丁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法律关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权利义务。我们把动物福利认为是动物享有权利的话,那么该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要想拥有法律权利的最基本的前提是成为法律主体,一般社会主体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义务,就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动物是无法具备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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