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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公共健康

  三、完善公共健康的生态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治理的基础,又是生态善治的保障。生态法治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了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得益彰。
  
  (一)完善公共健康的环境立法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环境健康安全体系建设过程中,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我国一直在不断对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进行修改,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石,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主干,各环境保护单项法、标准、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等为补充的环境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首先,我国在一些重要环境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空白,如跨流域环境污染、排污许可证交易以及贸易相关问题等方面的环境立法。而且,由于我国的环境法有较强的政府管制性。在许多环境民事责任中,绝大部分依靠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来解决,很少用司法手段来解决,因此常常出现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次,保障人体健康应该作为环境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而环境标准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但现实社会中,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着内容缺失、灵魂缺失、定位不清、体系紊乱、思路偏差和观念滞后等弊端, 而且很多环境标准只是照搬国外,并未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决定了环境标准体系在保障人体健康中效果不佳。我们应相应地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专门规定保障人体健康的环境标准。
  
  (二)加强公共健康的环境执法
  
  环境执法是环境执法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得到贯彻与执行的行政行为.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公民的健康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能否落到实处。我国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环境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执法主体权责不明、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及执法制度设计不科学、公众环保意识差、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能力不够等问题都是现实存在的。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强化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增强执法力度,落实环评报告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加强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拓宽公众参与途径,从而使我国公民的健康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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