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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物权法

  

  物权法的民主还体现在对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保护上。民主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不体现人民利益的民主,无论其借口多么冠冕堂皇都是虚伪的民主。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以“公共利益”之名行非法搬迁,害人民利益之实,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抗议乃至自焚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有调查显示,因拆迁、征地而引发的上访,目前已占到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演变成影响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8]


  

  此次物权法专门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拆迁、征收私人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水平不降低,违法的拆迁、征收行为,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也体现民主的关怀,以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切身权益。长期以来,由于《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过于粗放,脱离农村实际,加之政策执行乏力及监管缺位,农村集体所有权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集体组织完全被虚置,集体决策成为常常为某些独断专行的村干部所把持,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侵吞村民权益的腐败行径屡见不鲜。因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承包地调整、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这些保护农民合法物权的重要条款,被称赞为“物权法的一个亮点。”其中明确集体为本集体成员的集体,即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的全部成员,这就使成员个人权利与农民集体所有权结合起来,个人权利是源,集体权利是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表决,集体不可以做出任何处置财产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任何集体的领导都不能代替村民的表决权,这样规定非常有利于保护农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财产权。


  

  三、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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