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的颁行是法治进程中民主立法的一次伟大实践
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一切活动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6]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最大程度上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扩大人民的公共参与,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赋予人民最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实现公民的个人利益得到最大化。[7]这也是法治社会民主的最基本要求。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是广大人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从国人普遍不知“物权”为何物,到全民参与物权制度设计,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三审之后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征集意见。截止到8月20 日的40 天里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件,平均每天收到有价值意见近300条,这比以前所谓的公开立法得到更多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任何人只要对于物权法感兴趣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本身就是全民参与立法的民主体现,是全国人民在行使属于自己的超越立法者的最高权力,是民主社会以民为主的集中体现。
如果说各种意见的提出及采纳是民主化的体现,那么这次立法的“意外”则体现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意见,并用实际行动尊重公民提出意见的权利,还以合法有效的措施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国家真诚地对人民敞言纳谏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最真诚的反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联署就“《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提出质疑,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有关物权法合宪性问题的激烈争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没有采取任何高压的措施和手段去遏止反对的声音,而是诉诸于舆论,号召广大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数次论证会,让不同的声音在激辨中明晰,让不同的利益展开了各自的表达、博弈,立法在无形中朝着民主的方向迈进。这是以前的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按照过去的惯例,征集意见、交给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讨论、讨论结果报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意见作出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在这个过程中领导的意见是主导。立法是法治之本。物权法的立法之争已超出了法律技术层面,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实践,它体现民主的本质:我可以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民主恰恰是立法最应该具有的本质,立法就应该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只有在立法上民主,通过多方利益的博弈,达到思辨的升华,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保护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