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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物权法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认为物权法违宪的一个主要观点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违背宪法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3]笔者认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的这一规定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和宣誓性质,[4]不具有实际的等级和歧视的含义。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他法律对于非共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2004年修宪时曾有人主张删除此处“神圣”二字,其主张有一定道理,符合宪法公平、平等的精神。但我国的修宪历来遵循“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加可不加的不加”的不成文操作规则,修宪小组据此认为保留“神圣”没有太大问题,不会造成对于不同财产不平等保护的担心,所以就没有修改,[5]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而且,从司法实践上看,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已经实现了平等的保护,他们一样地参与市场竞争,法院也决不会以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而拒绝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再者,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就是主体平等,自由竞争,没有主体的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在,所以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物权法合宪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物权法的制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物权法规定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都至关重要,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始终以宪法为根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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