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们现在对于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讨论,过多的纠缠于理念的更新、确立和引入上,但是从地方性法规的经验来看,生态文明法律化现在最欠缺并非是理念的更新,而是调整领域有待扩展、对新问题新挑战应对不足以及亟需在立法中明确生态补偿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全程评估制度,这些问题无一不指向具体制度的引入与规范。因此,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路径应当定位于大量引进具体制度,而后再对根本性法律原则进行修正。就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而言,如果能够在法律法规中详尽规定上述具体制度并且使之得到有效实施,则必然会对我国根本性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有所推动。
【作者简介】
董跃,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石山:《建设生态文明的思考》,《生态农业研究》1995年第2期。 参见李德芝,、邱瑞婵:《生态文明建设与我国可持续发展》,《山西农业大学报》2000年第3期。 参见马镶聪:《环境问题考量政府依法行政》,《绿叶》2007年第1期。 参见徐祥民:《被决定的法理——法学理论在生态文明中的革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参见刘爱军:《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参见蔡守秋:《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本文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青岛市在2006年组织了由人大常委会牵头,各相关政府部门参与,学术机构协助的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整体评估所形成的整体评估报告和近70部针对各单项法规的评估报告,其中也包括针对上述和生态文明相关部类的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报告;这些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这些法规的实施绩效以及合法性、合理性的考察,而且实施绩效的案例、数据都是来自于法规的行政执行部门,这是非常难得的第一手材料。作者作为专家课题组的负责人之一参与了此次评估。 刘爱军:《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143页。 例如在《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组织的专栏讨论中,几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的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一角度。参见蔡守秋:《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徐祥民:《从生态文明的要求看环境法的修改》;王曦:《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以立法克服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审视这些法规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规并不仅限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规,还涉及城市规划、海洋管理等领域;这也提示我们在研究生态文明法律化问题上不能仅仅将视野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 沈木珠:《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如《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应《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对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对应《海洋环境保护法》、《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应《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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