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范围应当涵盖各个法律部门
从现在很多学者包括实务界专家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多数还是聚焦于“生态文明对
环境保护法的影响”上,[9]这一观念是不全面的。从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就法律部门而言,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范围不仅仅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而应当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造。
在以往的法规体系中,就已经存在体现生态文明理念或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法律条文。虽然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生态文明是近年来才刚刚产生的新理念,但是作为一种文明形态而言,尤其是广义角度理解,人类对生态文明的追求与建设一直在进行。从青岛市的地方立法来看也是如此,在其十八个部类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约三分之一的部类十四部法规和生态文明有关,包括“城建类”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划类”的《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水利类”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环保类”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类”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修订)》和《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林业园林类”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经济类”的《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和《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10]在这些法规中有很多条文已经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或是满足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总之以青岛为例,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中,不但是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划、水利、经济、海洋管理等等领域都已经存在和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也需要进一步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进行改造。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而言,相关的法律条文的确都可以划入到环境法的范畴中去,但是从立法体系来看,决不仅仅限于环境法这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和
刑法都有一定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必须要将视野放宽,不能只盯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上,而是要考虑到相关的全部的法律部门。
三、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