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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文明法律化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对生态文明法律化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以地方立法评估结论为研究基础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o Legalization of the Conservation Culture


董跃


【摘要】从对地方性法规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制度规则的评估结果来看,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范围不应仅限定于环境资源法,而是涵盖了大部分法律部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已经存在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内容并且取得了实际的绩效,这些制度和规范是生态文明法律化的基础;同时就现有规范在保障生态文明方面的不足而言,生态文明法律化最迫切的任务并非转换理念,而是大量引入创新型制度。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律化;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
【全文】
  一、问题的源起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学界就展开了对于生态文明的研究,但是视角多数是集中于哲学、经济、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主要是揭示生态文明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基础。[1]具体方案主要包括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人口模式以及社区建设的转型等。[2]对于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问题主要是作为一种实现手段加以宏观描述,缺乏深入研究。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观念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法制理念方面,有学者认为须使生态文明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贯彻到整个法制建设中, 实现法律的生态化。[3]有学者则提出生态文明理念下,法律编制的基本规则必须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4]具体建议主要集中在环境法的重构上,即在环境立法体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5]和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转变。[6]
  
  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学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界在生态文明法制理念化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指出了一些建设的路径与方法,但是从立法角度看,还缺乏对生态文明的具体制度化和规则化的深入研究,尤其有些建议和想法和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本文拟选择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结论为研究基础,对生态文明的法律化的范围、路径和方略等问题进行一个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研究有所贡献。[7]
  
  二、生态文明法律化的内涵和范围
  
  (一)生态文明法律化和生态保护立法之间的区别
  
  研究生态文明法律化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生态文明法律化和生态保护立法之间的区别,生态保护立法是专门用来保护生态系统的法律规范,如陕西省最近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而生态文明的法律化是指在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下,对于法律体系的重构。生态保护立法只是生态文明法律化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所指的生态文明必须是狭义的可以被制度化的理念,即人类用更为文明和进步的方式来对待所处的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努力优化人和生态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建设目标的生态文明,尤其是在中国现阶段的时代背景之下,应当定位于“初级阶段的生态文明”即“在工业文明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用更文明的态度对待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认真保护和积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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